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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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城漢
具 保 人 宋亭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4197號、第38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亭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李城漢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裁令准予出具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釋放,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由具
保人宋亭慧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點名單、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
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憑。
(二)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
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且於案
發後,即於000年0月0日出境而未再入境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
事報到單及送達證書、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等資料在卷可稽
,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
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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