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U WING CHEONG(歐文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LING MEI CHI(林美琪)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490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418、434
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U WING CHEONG、LING MEI CHI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拾貳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AU WING CHEONG、LING MEI CH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均否認犯
行,惟依卷內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2人在我
國僅是依上手指示運送毒品,並無固定之住居,有事實足認
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其等所述均有所矛盾,依上游「阿和
」指示,刪除與本案有關之對話紀錄,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
,且被告等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重罪伴有
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性,依目前本院審理進度及其等犯罪之
嫌疑,參酌所犯罪刑之社會危害性,依比例原則下,認被告
等2人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12年9月12日均裁定羈押,並於
同年12月5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2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
,合先敘明。
二、茲被告等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
告等2人雖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足見
被告等2人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嫌仍屬重大,且其等所犯
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
,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甚高,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2人有逃亡之虞,具
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再參以被告等2人所涉運輸第一級毒
品之數量甚多,危害社會治安影響極大,並慮及被告等2所
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
量,認對被告等2人均為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衡以司法追
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之利益比較後,認被
告等2人均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2月12日起延長羈
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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