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少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7
日111年度金簡字第30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
偵字第9314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41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
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項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
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宣告
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得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
審宣告刑量定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而對於簡易判決提起之
上訴,亦準用前開規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所明定。本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上訴兼理由狀
中表明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金簡上卷第9至10頁),
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表明本案只針對量刑提上訴等語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65、162頁),是被告僅就原判決之刑
度上訴,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諭知之「刑」有
無違法不當進行審查,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
。至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部分之認定,及其證據取捨、論
罪及沒收,因與本案「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明
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且供出
同案被告劉柏廷,原審未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又判決之
刑度與劉柏廷相同,實有違比例原則;另被告未依調解筆錄
履行,乃因另案入監執行,且另一名被害人因開庭未傳喚,
致被告無法與其調解,請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較輕之刑
及罰金等語(見本院金簡上卷第9至10頁)。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
其權限,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
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
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
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
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二)經查,原判決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援引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55條等
規定,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幫助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收受並取得告訴人楊安琪、陳麗媛遭詐得之款項,掩
飾隱匿此部分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坦承
犯行,然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雖有與告
訴人楊安琪成立調解,惟尚未依調解筆錄履行,兼衡被告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且就罰金
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業已詳細審酌
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量刑無逾越法定範圍
之違法或顯然過重之不當,亦未有逾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之瑕疵可指,依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予尊重,尚難逕認原審
之刑罰裁量有何失當之情事。
(三)被告雖以其係將帳戶資料交付同案被告劉柏廷,2人遭判處
之刑度卻一樣,然被告為實際提供帳戶資料之人,其行為責
任未必較同案被告為低,且原審業已分別審酌行為人之責任
而量刑,業如前述,所為量刑並無不當。被告另表示希望能
與告訴人陳麗媛調解,然經本院詢問告訴人陳麗媛意見,其
已明確表示無調解意願,且被告迄今亦未履行與告訴人楊安
琪調解成立之內容,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
院金簡上卷第97頁),亦為被告所自承(見本院金簡上卷第
167頁),則被告既未能與告訴人陳麗媛和解或調解,且亦
無履行調解,則原審之量刑於上開量刑因素未有所變動之情
形,無法據此認為量刑基礎有所動搖。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前揭情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
36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移送併辦,檢察官
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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