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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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亞倫
具 保 人 陳俊元
選任辯護人 陳泓宇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3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蔡亞倫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
院受命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陳
俊元於民國112年5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
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
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嗣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經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通知具
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
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拘提
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審判筆錄1份、被告及具保
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
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亦有被告與具保人
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
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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