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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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聖欽
被 告 郭明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9799號、112年度偵字
第2280號、第10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聖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明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2萬元,具保人洪聖欽於民國111
年9月1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
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
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卷5第177頁、第181頁、第183
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復經囑警拘提未果,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亦有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個
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憑(見卷18第393頁、第377至379頁、第381頁,卷19第5頁
、第133至135頁、第137頁、第159頁、第161頁),且具保
人洪聖欽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具保人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卷18第395至397頁,卷1
9第5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洪
聖欽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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