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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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建美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
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2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
,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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