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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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鵬
(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
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鵬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威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
法官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羈押3 月
在案。茲本院業已於113年1月15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
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
26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有期徒刑3
月,此有該署113年1月25日中檢介庚112執11094字第113900
9698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應認原羈押原
因消滅,爰自113年1月26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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