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正宇
彭正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
79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彭正宇、彭正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2日宣
判。茲因本案就告訴人陳加福受騙款項而提領部分是否有重
複起訴之疑慮,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
定於113年4月11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