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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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原 告 詹欣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廖冠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具狀對被告廖冠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於
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此有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起訴狀所載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
本院,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原告之
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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