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
原 告 吳克鴻
被 告 林憶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憶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12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21號移送
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與起訴部分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本案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是本件原告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
,此部分即應認未經起訴,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無刑事訴訟
之繫屬,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
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