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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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蒼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蒼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莊蒼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罪。
(二)量刑:
爰審酌被告對於酒後駕車之危害性應已知悉甚詳,猶仍貿
然於飲酒後駕車上路,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
產法益,造成交通往來之潛在危險,所為應值非難;兼衡
被告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汽車,所生之往來危險較機車高;
又被告本次酒後駕車有肇事而釀成實際損害;且依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有酒後駕車前案紀
錄,素行不佳;然念及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僅達每
公升0.41毫克,逾越法定成罪標準不多;另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
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15號
被 告 莊蒼達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居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莊蒼達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4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
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1月18日晚間7時許至同日晚間
10時許止,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居所,飲用高
粱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翌(19)日上午8時,無
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1月
19日上午8時52分時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2段與環
中路3段路口時,不慎與林郁君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
日上午9時1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蒼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郁君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且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成
分每公升高達0.41毫克,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卷可稽。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事故現場
地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
及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順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任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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