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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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不顧各國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均已一再宣導酒精
成分對於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
對於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對於
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其飲用多種
調酒後,仍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逕自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濃厚,經警對其
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高達
每公升0.41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為
外籍學生,在我國並無前科,犯後均坦認犯行,且所幸並未
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為警查獲,兼衡其於警詢
自陳為碩士在學學歷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係因
擔任酒吧之調酒師為試酒而飲用多種酒類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2號
被 告 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中文名毛舒和,玻利維亞籍)
男 28歲(民國84【西元1995】年
00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護照號碼:MM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中文名毛舒和)自民國
112年12月31日20時許起至翌(113年1月1)日3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ORGASMO酒吧內,飲用調酒後,仍於
113年1月1日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自上址出發,欲返回西屯區烈美街之住處。嗣於113
年1月1日5時20分許,行經至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3段與公益
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
,遂於113年1月1日5時43分許,對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CEDA LOPEZ SERGIO ALEJANDRO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
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
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陳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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