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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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孟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54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孟瑤犯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佩佩豬」指甲貼紙貳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
為,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
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
2年6月20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為前揭犯行,犯罪時間緊
接,犯罪地點均相同,侵害同一法益,於主觀上應認僅有單
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各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
罪。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平台販賣本案仿冒商
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商標專用權人
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與告訴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
斯有限公司已成立調解,兼衡被告販賣時間、數量;另被告
無經有罪判決之前案紀錄(詳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兼衡被告警詢時自陳學歷是高職畢業,家庭經濟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
警詢及偵查中已坦認犯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尚可見其有
悔意,則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自由刑之必要,是以上開對被
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五、沒收部分:
㈠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
扣之佩佩豬指甲貼紙2張,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
被告自陳其犯罪所得僅新臺幣(下同)180元,但賠償告訴
人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的金
額為4萬元,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
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
神,被告賠付之金額已超過其所得之金額,可認已無實際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4066號
被 告 何孟瑤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孟瑤明知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經附表所
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在案
,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
品等,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且明知其於
民國111年1月前不詳時間,向「漂亮媽咪&寶貝瘋狂購全新&
二手&買賣&出清&交易平臺」臉書社團內不詳賣家,購入之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1年1月起,在臺中市○○區○○○街00
號住處,以蝦皮帳號「yuco0920」開設蝦皮賣場之方式,以
每件仿冒商標商品貼紙新臺幣(下同)30元之價格,銷售予
不特定之消費者,而以此方式侵害附表所示公司之商標權。
嗣經警瀏覽前揭蝦皮賣場後發現,佯以顧客下標購買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確認為仿品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
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孟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下單購買附表所示之訂單出貨
截圖照片、購得證物照片、告訴人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yuco0920」蝦皮賣場截圖照片、統一超商
交貨便物流條碼照片及寄件人資料、新加坡蝦皮娛樂店商有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03033S號
函及函附之「yuco0920」拍賣帳號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何孟瑤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
販賣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
覆多次為之,應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接續為之,而以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另扣案如附件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未扣案被告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單位:件) 商標權人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1 佩佩豬指甲貼紙 2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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