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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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
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
5號解釋文內容,該前案為妨害性自主、過失致死、過失傷
害、毒品、藥事法等案件,與本案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案件,二者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而卷內並無確切事證,
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依上述解釋
意旨,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6267號
被 告 乙○○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之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聲字第28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另案接續
執行後,於民國110年1月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
4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緣臺中市政府依據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評估認乙○○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之必要,乙○○前已陸續完成個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
2個月,再經評估繼續身心治療、輔導教育1年。惟乙○○未於
指定時間出席課程,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112年1月16日中
市社家防字第1120006277號函,裁罰乙○○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命乙○○於112年3月14日至指定地點接受身心治療或
輔導教育,乙○○一度依規定出席課程,惟於112年6月13日、
同年7月11日起未出席課程,經臺中市政府函請乙○○陳述意
見,乙○○仍未回覆。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再以112年9月14日中
市社家防字第1120128740號處分書,裁罰乙○○2萬元,並命
乙○○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至指定地點接受處遇,該函已合
法寄存送達至乙○○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惟乙○○屆期仍未到場。
二、案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父賴錦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性侵害加害人移請裁處紀錄表、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
約書、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月16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120
006277號函、112年3月14日性侵害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
書、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簽到表、臺中市政府
112年6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170393號函及送達證書、11
2年6月13日、同年7月11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
報書、臺中市政府112年7月17日府授衛心字第1120200570號
函及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14日中市社家防
字第1120128740號函及送達證書、行政處分書、112年10月1
7日性侵害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臺中市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12年10月25日中市社家防催字第1120128
740號行政罰催繳通知及送達證書。
二、經查,本案112年9月14日裁罰及限期履行函文係寄存送達,
經招領後仍寄存在郵局待領等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112年12月11日中管字第1120035397號函在卷可稽
。然被告前於110年3月23日簽署團體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合
約書,合約內載明接受進階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為期1年
,每月1次,每次2小時,亦已教示不到場之法律效果。嗣被
告未依規定出席,經主管機關裁罰並限期履行,被告一度於
指定日期出席簽到,惟其後出席情況不甚理想,多次無故未
到,經主管機關再度裁罰並命於112年10月17日到場,最終
被告仍未到場。因裁罰函文已合法送達至戶籍地,被告亦未
陳報其他居所,兼以被告於偵查中陳稱:「(為何後來就不
去了?)後來上班就太累了。(依照卷內資料,陸續有幾次
通知寄過來,有時候好像是爸爸收,有時候是寄存,這些事
你知道嗎?)我現在沒有住家裡。(但爸爸應該跟你說郵差
有通知,有些信要記得去領?)應該是有。(為何還是不去
領信?)我真的沒看到通知。(你不是說爸爸有時候看到通
知會跟你講?)對,我早上去上班,大概6、7點才到家,我
就忘記去領信。(所以你也知道自己的時數沒有滿?)是」
等語,顯見被告有意輕忽主管機關之通知,自應承擔法律上
不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
項之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
及第42條規定辦理。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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