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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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黃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5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黃道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黃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本案被告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ARJ-7875號、7205-U
5號、OK-7322號、BMA-6793號及1169-MV號自用小客車擋風
玻璃上之逕行舉發單上寫下「里長檢舉」之文字,係基於單
一犯罪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之名譽法
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
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恣意為本案散布文字誹
謗犯行,而貶損告訴人林寬仁之名譽,所為實不足取;並考
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
失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
休、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5257號
被 告 林黃道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之2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黃道於民國112年8月12日16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北區東成二街時,因見違規
停放於路邊之車輛遭警方開立逕行舉發單,懷疑係臺中市北
區建成里里長林寬仁向警方檢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
謗之犯意,在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ARJ-7875號、
7205-U5號、OK-7322號、BMA-6793號及1169-MV號自用小客
車擋風玻璃上之逕行舉發單上寫下「里長檢舉」之文字,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林寬仁名譽之事。嗣因林寬仁經友人告知
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林寬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黃道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寬仁於警詢及偵查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畫面及現場照片共9張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佳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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