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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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俊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
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蘇俊維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在臺南市善
化區某處,以新臺幣5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虎」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1包(含包裝袋各1只,總純質淨重50.9394公克)而非法持
有之。嗣於112年9月3日12時許,在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1段
823巷內某處,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時,經執行附帶搜索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俊維於警詢時之供述(見偵卷第37-42頁)及於偵訊時
之自白(見偵卷第85-87頁)。
㈡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3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43-5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查獲蘇俊維涉嫌持有案件毒品初
驗報告各1份(見偵卷第57頁)、附帶搜索現場及扣案毒品
照片10張(見偵卷第59-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
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及112年9月22日
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各1份(見核交卷第9頁、第
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見核交卷第15頁)。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販賣第三級
毒品等案件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1頁),素行非佳,其明知第三
級毒品對於人體具有成癮性及莫大之戕害,竟漠視不得非法
持有毒品之禁令,持有如附表所示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且純度高達77%,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所為
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持有毒品期間、所生之危害等節,暨其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婚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
37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
淨重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載),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鑑
定時經取樣鑑驗之毒品,因已耗損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愷他命11包(均含包裝袋) ⒈檢品外觀:晶體。 ⒉送驗晶體11包(送驗單位予以編號1至11),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2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B0000000〈編號4〉、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送驗淨重51.4495公克,驗餘淨重51.1909公克,純度77.4%,純質淨重39.8219公克。 ⒊推估檢品11包,檢驗前總淨重65.8132公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0.9394公克;取0.2586公克鑑定用罄(送驗數量51.4495公克-驗餘數量51.1909公克=0.2586公克),總淨重餘65.5546公克(65.8132公克-0.2586公克=65.5546公克)。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6號鑑驗書。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127號鑑驗書。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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