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温鳳嬌
被 告 黃淑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
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
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
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3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
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在案,而原告遲至113年2月15日始具狀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
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而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
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
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
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