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3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管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238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
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8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參。而扣案之吸管1支及殘渣袋1個,經鑑驗均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
管之第一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20日草
療鑑字第1120200254號鑑驗書存卷可查,足認扣案物均屬違
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