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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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查獲被告陳尚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12年8月4以111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2983公克、驗餘淨重0.2814
公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及自被告持有
之注射針筒取出之殘餘甲基安非他命殘渣1包(送驗淨重0.05
85公克、驗餘淨重0.0455公克,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
第1291號),經送檢驗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1年
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11緩撤毒偵217卷第141頁),業經本
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該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
號鑑驗書1紙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在卷可證(見110毒偵3906
卷第109頁至第113頁、16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銷燬之;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
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由注射針筒抽取之殘渣)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安保字第12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263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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