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謙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1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謙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前淨重0.0313公
克、驗餘淨重0.0180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已沾黏而無法析離),係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507號、112年度保管
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
2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539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以,扣案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殘渣袋2只、吸食器1組本身因難與其
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亦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
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
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
。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
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80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507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2只 112年度保管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18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