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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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瑞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毒品驗餘
淨重零點伍零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移送被告徐
瑞裕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
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5075公克),
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50號裁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1035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6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存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
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075公克),有該
院112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89號鑑驗書1紙(見112
年度毒偵字第967號偵卷第95頁)在卷供參,足認扣案之物
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裝放前
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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