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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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雄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
緝字第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
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
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鑑驗結果」所
示),經送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
50025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卷
第165頁)。又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各與其內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同毒
品;且上開毒品均為被告所有,並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於警詢、偵
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1969卷第46至47、127至128頁)。基
上,前開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
滅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不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0.5589公克 驗餘淨重:0.5553公克 ⒈110年度毒保字第232號(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卷第169頁)、110年度安保字第989號(見同卷第157頁) ⒉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500250號鑑驗書(見同卷第165頁) 2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0.0580公克 驗餘淨重:0.0537公克 3 晶體1包(含包裝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7446公克 驗餘淨重:0.735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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