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祐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8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祐維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扣案物為違禁物(總毛重2.48公克,聲請意旨漏載第二級
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予補充),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本院逕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4
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6、32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所犯甲案乃在其執行前開
觀察、勒戒處分完畢前所為,應為該處分效力所及,故該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用以供上
開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物乙情,迭經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35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
2251號判決認定在案,且該等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編號1、2「證據」欄所示各證據
存卷可參,足徵該等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被
告所有,亦不論能否作為其他證明之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
編號1、2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均因包覆毒品,其等上方顯
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
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此所為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觀諸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就鑑驗結果欄位之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及備考欄位
記載「…⒉送驗…疑似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55公克);送驗
單位指定鑑驗…疑似安非他命2包」等語可知,本案送驗單位
僅指定鑑驗上開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則未經鑑驗,卷內亦無任何照片可
供確認未經鑑定之疑似安非他命1包外觀上是否與其他2包相
似,足認係送驗單位因物品內容形式上本出同源或同一物質
,故擇以常見抽樣方式進行鑑定,並以此推論如附表編號3
所示物品同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要不論已經鑑定如附表編
號1、2所示毒品成分不同、顏色不同,二者可能非相同來源
之情形下,能否以此2包晶體經檢出含有毒品成分,遽認未
經檢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亦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容存有義。甚者,同份鑑驗書中,亦存在經送驗單位送驗
後,確認無毒品成分之藍色錠劑,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
是否確實含有毒品成分,於此更添疑義。此外,本案復查其
他無證據可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或其他為我國法律所不許之成分,自難認係屬違禁物,
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品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淡黃色潮解狀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0.1018公克,驗餘淨重0.0869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度安保字第6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5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6026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拘提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418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送驗淨重1.5026公克,驗餘淨重1.4956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疑似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未經鑑驗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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