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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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
3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陸貳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林柏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27日確定,112年11月26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462公克,詳111年度核交字第2393號卷第1
1頁,111年度安保字第676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9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如前開所載緩
起訴處分確定,且經期滿並未撤銷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
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462公克),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3
39號鑑驗書附卷可參,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而,聲請
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
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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