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八三三零公
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
8330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847號),係違禁物品,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496號、111年度偵字第437
07號提起公訴及併案審理,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112年1
0月3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已確定
,此有前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330公克),此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25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589號鑑驗
書1份附卷足憑,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
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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