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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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33號、11
1年度緩字第3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偵字第四六八五九被告吳宥慈違
反商標法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宥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859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1年12月2日確定,112年1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係仿冒商標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8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且扣案
如附表所示商品,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參,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 1 Hello Kitty鑰匙圈20件 2 Hello Kitty平安符袋1件 3 Hello Kitty手帕夾1件 4 Hello Kitty髮飾6件 5 My Melody收納袋1件 6 My Melody髮飾2件 7 My Melody手帕夾2件 8 My Melody證件夾2件 9 哆啦A夢鑰匙圈10件 10 佩佩豬手帕夾2件 11 櫻桃小丸子髮飾8件 12 佩佩豬印章盒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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