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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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維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06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鄭維倫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0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確定,112年11月26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
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
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38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26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本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復有扣案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
錄擷圖、下注資料在卷足佐,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行動電話(綠色、Iphone11、序號: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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