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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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連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650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346號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公訴不受理,於112年
10月11日確定。
㈡惟附表一、二、三「新權狀」欄所示各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
狀,為被告所有且各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法律適用:
㈠按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生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
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
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
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
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
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㈡第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
規定,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
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
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
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
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再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
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
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
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
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依上開說明,於被告死亡,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
犯罪物之沒收欠缺被告之主體程序依附,此時固得由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開啟以犯罪物沒收為訴訟客體之客體程
序,惟犯罪物已因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被告之繼承人所
有,性質上屬第三人沒收,非屬被告本人之沒收,故檢察官
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如檢察官仍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即非適法。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3罪,經本
院於111年6月30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分別處拘役5
5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分別向本院
提起上訴後,被告於112年8月21日死亡,而由本院於同年9
月12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46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
不受理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如附表一至三「新權狀」欄所示各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均為被告以不實事由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給所製作,且屬被告
於取得時即享有所有權,屬被告所有,且供其實行公務員登
載不實行為所生之物,此亦已經本院以上開110年度簡字第1
424號判決為相同認定並宣告沒收在案。然被告已於112年8
月21日死亡,則自被告死亡時起,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該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之所有權即因被告之繼承
人當然繼承而取得。是揆諸前開判決要旨及說明,聲請人固
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聲請沒收財產
之對象,不得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本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且因程序上之主體對象不同,無從補正,自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一(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二):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 92里字第1178號 108里地字第26732號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89里字第16857號 108里地字第26733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9里字第16858號 108里地字第26734號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5號 108里地字第26736號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6號 108里地字第26737號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89里字第16867號 108里地字第26738號 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4號 108里地字第26739號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90里字第16761號 108里地字第26740號 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2號 108里地字第26742號 1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1181號 108里地字第26743號 1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空白年霧字第24769號 108里地字第26741號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6年里地字第21485號 108里地字第26731號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7年里地字第13796號 108里地字第26730號
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三):
編號 地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 92豐原字第23737號 108豐原字第28299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8號 108豐原字第28300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豐原字第23739號 108豐原字第28301號 4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92年豐原字第23740號 108豐原字第28302號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8字第16179號 108豐原字第28304號 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78字第16180號 108豐原字第28303號
附表三(即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24號判決書附表四):
編號 地號或建號 地政機關 舊權狀 新權狀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80中山土字第7046號 108中資土字第21250號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公益路130號3樓(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中山建字第5233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30號 3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公益路132號3樓(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0中山建字第5232號 108中資建字第13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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