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提字第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何建源
(現在法務部○○○○○○○○○○○ 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提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
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
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逮捕、拘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
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被逮捕
、拘禁人已死亡。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逮捕、
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何建源(下稱聲請人)前因妨害公
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07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字第6230號分案執行,然聲請人並
未到案執行,該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發布通緝;聲請人嗣
於113年2月22日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為警當場
逮捕,於同日經解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經該署於同日發
交法務部○○○○○○○○○○○執行上揭前案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偵查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2日點名單
、偵訊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全國前案
簡列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聲請人現已於上
開監獄執行,乃檢察官依上開法院確定判決據以執行而剝奪
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是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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