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綋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71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271號(110年度
偵字第21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1月3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11年2月10日復故意犯
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詐欺,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
侵訴字第1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於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侵上字第54
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1
12年9月11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
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
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
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之戶籍雖設在「苗栗縣○○鎮○○里○○000號」,
惟受刑人現因下述後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之所在地係在
本院轄區,依前揭說明,本院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
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
日以110年度交訴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同時宣告緩刑2年,於111年
1月3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1年1月3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下稱前案),竟又於緩刑期內即111年2月10日犯對於未滿十
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侵訴
字第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8月9日以112年度侵上
訴字第54號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
刑3年,而於112年9月11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各該
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
案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故意犯後案,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等情足堪認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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