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孟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孟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孟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並於110年4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
期間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3年4月5日止。乃受刑人於緩刑期
內之110年9月26日更犯妨害秩序,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
111年度原訴字第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
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
字第486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符合
刑法第75第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
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
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
0年3月3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
3年,並於110年4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0年4月6日
起至113年4月5日止。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0年9月26日更
犯妨害秩序,經本院於112年1月19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0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
7月31日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判決駁回上訴,及經最高
法院於112年11月2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868號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
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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