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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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逄若喬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6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周家宏與被告逄若喬前為同居男女朋
友,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凌晨3時許,酒後搭車
欲返家,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地下車道口,被告忽
基於傷害犯意,以手指甲抓傷告訴人右手臂,致告訴人右手
臂受有破皮、紅腫等傷害(無診斷證明書)。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
13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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