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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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逸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48136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哲逸基於毀損他人物品
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4日2時2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凱
旋八街「漢翔公司」後門口人行道旁草地上撿拾石塊砸擊告
訴人唐湞善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致該車後擋風玻璃暨左後燈破裂、後車箱及保險桿鈑金
凹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
訴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
回其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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