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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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52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882號),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844號),嗣本院認不得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羅文益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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