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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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慎謙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觀
察勒戒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4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慎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委託鑑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被告李慎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核被告李
慎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個人及國民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所犯持有第三級毒
品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
易字卷第1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
草療鑑字第1111200310號、112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
31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3至25頁),且被告持
有該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
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另直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
均有微量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故該等外包裝應整體視為查
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K盤1個雖為被告所有,惟卷內無積極
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蔣得龍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3.7671公克,驗餘淨重3.7553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送驗淨重2.7513公克,驗餘淨重2.7262公克。 備註:送驗晶體2包,經送驗單位指定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6.5184公克,純度87.3%,純質淨重5.6906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0號、112年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311號鑑驗書(核交卷第23至25頁)】 2 K盤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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