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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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號
113年度簡字第26號
113年度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
243號、第2244號、第2245號、第2246號、第2247號、112年度偵
字第39983號、第45340號、第50372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
罪(112年度易字第2946號、第2992號、第3479號),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至6、8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7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二)被告與另案被告蔡政學就就附表編號1、3至6所示竊盜犯行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所示竊盜(8次)、附表編號7所示
收受贓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另明知蔡
政學所竊取之安全帽係屬贓物,竟仍予以收受,不僅助長他
人不法財產犯罪,更使被害人之財產回復倍增困難,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行竊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竊商品、收受贓物之價值,被告自陳學
歷為高職肄業,從事清潔工,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元,未婚
有3個未成年小孩,自己住,經濟狀況勉持之經濟及家庭生
活狀況(見本院易字2946號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
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
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
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
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8
號判決見解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所犯拘役部分,爰不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另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
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
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
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
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
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
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
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
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與共犯蔡政學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3至6犯罪所得欄
所示之物,均為渠等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或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及被害人,依卷内現存事證,復無從查知渠等係如
何分配犯罪所得,揆諸最高法院前開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
271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之法理,按人數
平均計算認定個人分得之數,即按二分之一計算沒收、追徵
該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諭知就附表編號1、3至6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物按二分之一比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2、8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及收受附表
編號7犯罪所得欄所示之贓物,均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
償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主文 1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抗菌洗衣膠囊20盒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抗菌洗衣膠囊貳拾盒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2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ARIEL抗菌洗衣膠囊25盒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貳拾伍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ARIEL抗菌洗衣膠囊24盒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貳拾肆盒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4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5盒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伍盒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5 附件一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9盒、洗衣精6罐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玖盒、洗衣精陸罐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6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6盒、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精3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洗衣精5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膠囊2個 甲○○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陸盒、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精參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洗衣精伍個、ARIEL抗菌4D超濃縮抗菌抗蹣洗衣膠囊貳個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按二分之一比例追徵其價額。 7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安全帽1頂 甲○○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件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ARIEL抗菌洗衣膠囊12盒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膠囊拾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RIEL抗菌洗衣精3瓶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EL抗菌洗衣精參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243號、
第2244號、第2245號、第2246號、第2247號追加起訴書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983號、
第45340號追加起訴書
附件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372號追加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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