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炳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炳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董炳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檢察官
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
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
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受
刑人於陳述意見表上就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7/22 111/7/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10/03 112/10/03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2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75號(分監112.12.25-113.8.24)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76號(分監113.8.25-1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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