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建佑因犯毀棄損壞、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80號、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8
09號、112年度簡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
號2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4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
3所示3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有期徒
刑10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
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建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6.27 111年8月9日凌晨0時47分許前之某時至111年8月9日 111.08.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5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1280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80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172號 判決日期 112/01/31 112/02/13 112/10/0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280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80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1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09 112/03/28 112/11/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執字第2525號(即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8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號 1.編號1~2已定刑,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2.編號1~2已定刑,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2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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