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
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2罪,先後經本院以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
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04/17 110/01/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7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35號 112年度簡字第1641號 判決日期 109/12/30 112/1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35號 111年度簡字第16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3/19 112/12/19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4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6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