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桂秋英
受 刑 人 劉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桂秋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桂秋英因受刑人劉冠緯犯詐欺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而於民國110年1月12日
為受刑人出具10萬元保證金後,本院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
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憑。惟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聲
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112年12月22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100740號、112年
12月2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105226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且經聲
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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