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瀚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827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
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兼衡受刑人如附表
所示各罪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其侵害之法益、
犯罪態様及手段均大致相同,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
,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至同年
月00日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
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於文
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3年1月24日合法送達
後,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9日 110年11月19日至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87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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