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惠銓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
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
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
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之
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
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2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8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3日 112年0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386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10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96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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