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德豪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德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德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
14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判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112年12月6日請求聲
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
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與毒品
相關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
集中於民國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復斟酌受刑人表示希
望可以定刑於7年內之意見,暨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內
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2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4月(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9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1月23日 112年1月26日 112年1月31日(2次)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99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09、17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2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2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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