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鑫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
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
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
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
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
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
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致人傷害逃逸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
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
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案件均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
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
參,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於法自無不合,應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屬
危害交通往來安全之案件,犯罪時間為112年1月16日至同年
0月00日間,衡量各罪之內涵、性質,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
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
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詢問表示無意見(參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逃逸罪 過失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 第778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7304號等 臺中地檢 112年度偵字 第1730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 第145號 112年度交訴字 第185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7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交簡字第145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85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91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3557號 臺中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3558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