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純玉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515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伍純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純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
三、本件受刑人伍純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
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
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
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亦於該調查表問題
三勾選「無意見」之選項,有上開調查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
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3日 111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1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5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51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