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宗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4號、113年度執字第99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宗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宗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
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
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
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再按量
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
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
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
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
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
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
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
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
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經本院函
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
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民國113年1
月24日送達)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態樣相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
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5日23時11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112年1月12日18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112年7月25日12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886號 112年度簡字第103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9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5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4號 編號1至2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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