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盛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盛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盛弘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裁判
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
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
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
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
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
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
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
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
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
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86年度台抗字第
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
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
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
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
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
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於112年12月21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
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
表編號2)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
憑,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
,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
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
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
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有上開應
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考等
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盛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0日 ①111年8月10日 ②111年8月16日(6次)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102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8日 112年8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85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54號。 ⒉112年5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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