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昱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
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前開3罪乃於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前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
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另
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僅有3罪,尚屬單純,考量
此部分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受法律內、外部界限,可
資裁量定刑刑度之空間甚為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
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1/06/29 111/07/11 112/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7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2/02/24 112/07/11 112/11/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4/10 112/08/21 113/01/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1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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