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00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偉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陳偉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
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
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
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
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
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1月23日中院平刑
安113聲276字第1號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
卷第15至17頁)等一切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
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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