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交付光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劉繼蔚律師(法扶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0號強盜等案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
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
,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
2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0號強盜等案
件(下稱本案)被告李郁翔之辯護人,為確認本案民國113
年1月12日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訴訟指揮之內容,並確認程序
事項有無記載錯誤而須更正筆錄之必要,聲請交付上開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固有刑事閱卷暨法庭錄音聲請狀在卷可稽
。惟查,本案被告李郁翔已於113年2月2日訊問期日當庭解
除與聲請人間之委任關係,並陳明不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現已非被告
李郁翔之辯護人,即非依法得聲請閱覽本案卷宗之人,是聲
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